中国矿业大学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科学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保证依法决策;坚持由领导班子召开成员会议做出决定,保证集体决策;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并执行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制度,保证民主决策。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主要范围
第三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决定的重大措施;
(2)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重大改革方案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4)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5)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方案的制定和重要调整;
(6)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7)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结果的处理;
(8)学校50万元以上资产处置;
(9)学校土地、房屋和其他办学设施等重要资源配置;
(10)审定校级重大表彰、省(部)级及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名单;
(11)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2)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副处级以上干部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纪政纪处分;
(2)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3)推荐校级后备干部和市级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4)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学校承担的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学校承担的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50万元以上的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4)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30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
(5)其他重大项目。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学校年度预算内一次性1500万元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2)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50万元以上的支出;
(3)价值10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
(4)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集体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七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会议形式为校党委(常委)会。
第八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决策之前,要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其中:
(1)学校发展规划及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2)决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时,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进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的应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3)需经学校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决策之前,应先提交相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4)选拔任免副处级及以上、推荐副处级及以上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矿业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校纪委的意见。讨论决定副处级及以上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需要提交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条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校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决定重要事项,必须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人应列席党委会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待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二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保障
第十三条 学校集体决策机构在议事中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决策公正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执行的督查督办制度。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决策结论、责任主体等内容,要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十六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的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建立“三重一大”责任追究制度。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分别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3)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除紧急情况外);
(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
第十八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事项;作为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校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每年底,学校党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以书面方式向教育部党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