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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工作基本规范》和《党支部工作基本规范》的通知

发布者:xgc发布时间:2019-03-09浏览次数:734

中共中国矿业大学委员会文件



中矿委〔20162




关于印发《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工作基本规范(试行)》和《党支部工作基本规范(试行)》的通      知


校纪委,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妇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提升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校党委研究,特制定《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工作基本规范(试行)》和《党支部工作基本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希望各基层党组织认真履行党建工作主体责任,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落实《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工作基本规范(试行)》和《党支部工作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全面推进特色鲜明、国际一流的高水平矿业大学建设提供坚强保证。

特此通知


附件:1、《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工作基本规范(试行)》

2、《党支部工作基本规范(试行)》




中共中国矿业大学委员会

2016118











  

中国矿业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6122日印发  

附件1


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工作基本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在高校党组织结构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位置,是教育和团结广大师生员工的政治核心,是党在高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保障第一线的战斗堡垒。

第二条  院(系)级单位党组织是指经校党委批准,在各学院、校党政机关、直附属单位、后勤集团、资产经营公司等校二级单位单独或依据业务性质统一设置的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直属党支部)。

第三条  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基本任务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所在单位党建工作主体责任,通过加强和改进党组织的思想、政治、组织和作风建设,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工作要求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委,或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委。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总支。承担一定规模学生培养任务、党员不足50人的院(系),经学校党委批准,也可以设立党总支。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均为4年。院()级单位党组织的设置或撤并由校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由学校党委审批。

第五条  ()级单位党组织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宣传、纪检、青年、统战、安全保密等委员,委员可以兼任。学院党委(党总支)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直属党支部设书记1名;其他党委(党总支)设书记1名,副书记根据工作需要设1—2名(原则上为兼职)。党委委员一般设7—9名,党总支委员一般设5—7名,直属党支部委员一般设3—5名。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六条  ()级单位党组织委员的任职条件:党性观念强,政治思想素质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工作业绩突出,乐于奉献,作风正派,清正廉洁,群众基础好,师生认可度比较高,有三年以上党龄。院()级单位党组织委员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党委批准。

第七条  ()级单位党组织书记、副书记除具备上述第六条条件外,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以及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书记、副书记由院()级单位党组织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党委批准。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因工作需要,书记、副书记由校党委依据有关规定选拔任命。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院()级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教职工队伍的规划建设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九条  院()级单位党组织书记是所在单位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校党委的工作安排,主持本单位党组织的日常工作,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副书记、委员的作用,组织、协调班子开展工作。

(二)研究部署本单位党建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经常查摆剖析党建工作的突出问题,并加以整改落实。

(三)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

(四)加强基层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提升基层党组织服务学校事业发展能力和水平。

(五)指导本单位所属党支部开展工作,增强党支部工作活力,帮助党支部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六)加强本单位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党员发展工作,落实党员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注重通过调查研究解决群众实际问题,做好本单位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青年教师的成长发展,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维护本单位安全稳定与和谐。

(八)负责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和理论武装,落实党委(党总支)中心组、党支部和教职工政治学习安排。按照要求完成党报、党刊和其他政治理论学习资料的订阅工作。每学期至少召集1次专题会议研究本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

(九)支持、指导本单位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能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自作用,做好本单位党外代表人士的工作。

(十)加大基层党建工作投入力度,落实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经费、阵地保障等。

(十一)严格履行“一岗双责”,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落实、制度建设及学习教育工作。

(十二)定期向校党委报告履行本单位党建主体责任情况。

第十条()级单位党组织副书记应协助书记做好本单位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根据班子分工做好分管工作。特殊情况下,经校党委同意可临时负责或主持本单位党组织的日常工作。

学院党组织副书记主要负责本单位学生党建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一条()级单位党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委员。主要协助书记制定本单位组织生活安排,提出所属党支部调整意见,拟定发展党员计划,指导党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和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等工作。

(二)宣传委员。主要协助书记抓好意识形态工作,制定政治理论学习计划,拟定本单位宣传工作计划,开展本单位课堂、网络、户外宣传栏等宣传思想工作阵地的建设与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宣传本单位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模范事迹。

(三)纪律检查委员。主要协助书记开展党纪党规教育、廉洁教育和警示教育,了解并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党员遵守纪律情况,提出加强党纪、端正党风方面的工作建议和措施,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涉及本单位党员和教职员工的来信来访、违纪线索的查处以及转达党员的控告、申诉等工作。

(四)青年委员。主要协助书记指导本单位共青团、学生会等青年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协助组织委员做好团组织推优入党工作。

(五)统战委员。主要协助书记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协助上级统战部门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加入民主党派的举荐及组织考察工作。协助书记做好联系党外代表人士及侨台海归工作,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诉求。

(六)安全保密委员。主要协助书记做好本单位安全保密工作,提出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经常性组织开展有关安全生产、保密工作法律法规教育。

委员分工由院(系)级单位党组织根据委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四章  主要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领导班子包含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班子和党政班子。

(一)思想建设。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头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强化意识形态工作,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1.坚持每月一次中心组集体学习活动。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和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采取集体学习、专题研讨、专题党课、辅导报告等方式开展学习。在学习研讨中,书记要带头发言,并可根据学习内容安排中心组成员作重点发言。

2.积极参与并组织本单位领导干部参加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专题研究等活动,学习情况及时记录在《领导干部专用学习记录本》备查。

3.把意识形态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与其他工作一起布置、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4.深入基层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结合主管、分管工作情况,每年撰写1篇调研报告。

(二)组织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严肃党内组织生活,坚持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1.通过召开党组织全体委员会议及时传达、落实上级精神,研究、推进本单位党建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2.按照校党委部署做好本单位党组织委员会换届选举和届中调整工作,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对行政领导班子或拟任同级行政领导干部的人选进行考察。

3.明确党组织、行政的职责和党政班子成员的职责分工,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少数与多数、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的关系。

4.过好双重组织生活,领导班子成员既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还应参加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三)作风建设。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践行“三严三实”。

1.建立并坚持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基层单位、联系教职工、联系党外代表人士、联系学生班级制度。

2.按规定公开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决策,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涉及师生群众、党员利益的重要事项决策,应事先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3.建立定期和不定期听取群众意见的机制,及时解决或向学校反映群众的诉求和实际问题。

(四)反腐倡廉建设。学习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真抓好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副职对分管工作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1.党风廉政建设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与其他工作一起布置、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总结。

2.建立本单位“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网络,形成领导干部人人负责、职责具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并根据岗位和职责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3.结合本单位工作特点开展有针对性教育警示活动,认真落实谈话提醒制度,组织好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述职述廉工作。

(五)制度建设。建立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完善议事规则,强化权力运行管理和执纪问责,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确保领导班子在制度的规范下健康高效运行。

1.科学合理划分党组织、行政和党政共同决策重大事项的范围,对本单位“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具体内容和决策主体作出明确界定。建立集体讨论决策事项情况记录备案制度、实施决策执行跟踪反馈制度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2.建立健全党政班子成员之间,特别是党政正职之间的工作沟通交流制度。重大问题决策前,应认真调查研究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会前党政主要领导要加强沟通酝酿,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

3.健全工作落实机制,对班子任期目标、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以及党组织和行政会议决定的工作任务,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落实。

4.不断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处理好党组织与行政、教授委员会、教代会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发挥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推进发展的合力。

第十三条  加强对党支部工作指导。

(一)指导党支部按时进行换届选举,选好配强党支部书记。

(二)协同行政落实教职工党支部书记职权、待遇,明确党支部书记参与讨论决定所在单位重要事项的职责。

(三)定期开展党支部书记、委员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

(四)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党代表联系党支部制度。

(五)指导党支部工作创新计划项目实施和党支部工作法研究。

(六)指导党支部做好年度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第十四条  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发展和服务工作。

(一)构建多层次、多渠道党员学习教育体系,制定党员日常教育培训计划。

(二)严格党员组织生活,认真开展“三会一课”。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

(三)制定本单位发展党员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注重发展优秀中青年教师及优秀学生入党。

(四)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第十五条  做好干部和人才工作。

(一)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抓好专兼职辅导员及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对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二)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结合单位实际,协同行政落实好学校各项政策,为各类人才的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六条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一)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方式方法,加强新媒体的建设与管理。

(二)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党支部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政策教育。强化舆论监控和正面疏导,规范阵地管理,严格执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审查和报批制度。

(三)定期了解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工作,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

(四)关心、爱护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为他们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五)发挥行政系统和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员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本单位文化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一)学习、贯彻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

(二)协助学校党委统战部门做好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培养和举荐工作。做好联系党外代表人士的联谊交友工作。

(三)定期听取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发挥他们在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八条  做好群团工作。

(一)领导本单位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并指导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定期召开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

(二)成立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调动和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青年教职工和学生教育培养中的作用。

第十九条  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以下简称“三型党组织”)建设工作。

(一)完善党组织中心组和党员学习制度,加强领导干部和党员学习情况的检查考核,打好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基础。

(二)创新党组织工作方式方法,推进党内活动平台载体和长效机制建设,不断提升党建工作吸引力和感召力,抓好创新型党组织建设关键。

(三)紧扣服务改革、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群众、服务党员的基本要求,落实服务型党组织“六有”(有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有本领过硬的骨干队伍、有功能实用的服务场所、有形式多样的服务载体、有健全完善的制度机制、有群众满意的服务业绩)建设目标。

第五章  主要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集体领导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均按所在单位运行机制和既定议事规则由相应领导班子(或决策主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会议制度。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主要议题有:

(一)学习上级文件和指示精神,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党组织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三)讨论和研究有关基层党组织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并作出相应决定。

(四)讨论拟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或其他集体决策会议)的重大议题,研究提出如何发动党员和发挥党组织保证监督作用,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五)讨论和研究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学风建设。

(六)讨论审批党员发展、党内表彰、奖励、处分等。

(七)讨论决定权限范围内的党群干部的任免。

(八)讨论其他需要党组织决定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向学校党委报告一次本单位党建工作,同时报告书记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定期做好向本单位下级党组织作述职报告,可与年度考核一并进行,也可单独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要及时向校党委请示、报告。

第二十三条  联系群众制度。采取多种形式,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情况,帮助基层和群众及时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坚持领导班子成员联系青年教职工、学生制度。定期听取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对党的工作、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他们在参与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四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班子民主生活会,一般在年度干部考核结果反馈后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天,坚持时间服从质量。会前应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落实领导干部之间谈心谈话制度;会上应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会后应及时进行情况通报和问题整改。民主生活会的举行应提前上报学校党委。

第二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构建权责明晰、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

第六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组织与行政共同决策本单位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决策形式,学院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应当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包括: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师德师风及学风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学科与专业(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人事调配、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交流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师出国、进修、考核、奖惩;招生计划、学生入学、教育培养、毕业就业及日常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年度经费预算、发展基金及大额资金的使用、收入和分配方案;干部选拔任用与教育管理;重大突发性事件的防范与处理等。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及主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出席党政联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才能举行;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才能有效;缺席者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或以书面方式表达;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要作好记录已备查考,重要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  与院(系)同级的部门和单位党组织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围绕本部门、单位或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校机关党委、直属单位党总支、附属单位党总支、离退休人员党委不对本党组织所覆盖单位的业务工作行使领导职权,但要对包括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和教育管理。

后勤服务集团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党组织正、副书记参加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党组织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产业党委不对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行使领导职权,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所属企业经营班子中交叉任职的,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参与所在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党建工作,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第七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院(系)级单位党组织要把贯彻落实本规范与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很好地结合起来,把本规范作为制定党建目标的重要依据,把实施党建目标管理作为落实本规范和党建工作责任制的重要途径和抓手,做到领导高度重视、思想认识统一、工作投入到位。

第二十九条  对院(系)级单位党组织落实本规范的情况,学校党委将结合相关领导班子任期目标的中期和届满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集中的全面考核,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考核工作。院(系)级单位党组织按照学校考核工作的要求,认真做好相关的总结和自评工作。

第三十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党建工作评选表彰、党组织换届和干部调整的重要依据。对考核评价“优秀”基层党组织进行表彰奖励,对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限期进行整改。

第八章  附  则

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


党支部工作基本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的建设和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的基本单元,担负着直接联系、引导、组织和团结广大群众,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基层的重要政治责任。

第二条  本规范中的党支部是指由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开展活动、有利于党员作用发挥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的党在高等学校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党支部应在院(系)级单位党组织领导下,按照加强基层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围绕学校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即可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工作性质相近的单位、班级或年级联合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30人。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若干党小组。

在职教职工党支部(以下简称“教工党支部”)一般按系(所)、专业、教研室、部门等教学科研管理实体设置。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以下简称“离退休党支部”)中离休党支部一般在离休人员中单独设置,退休党支部根据退休人员与其原所在工作单位隶属关系或便于活动开展的原则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学科、专业设置或按年级、班级设置。正式党员在3人以上的学生班级,原则上按班级设置党支部。

积极探索在实验室、科研团队、学生社团、学生公寓设立党支部。校外师生党员较为集中的实习实训点、海外学习进修地应建立临时党支部(党小组)。

第五条  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另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设党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支部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由支部大会选举产生,报所属党委(党总支)批准,每届任期2年或3年。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选派党支部负责人。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须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党支部书记应由党性强、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好、组织管理能力强、热心党的工作、群众威信高的正式党员担任。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应由具有3年以上党龄的教学、科研和管理骨干担任,一般应兼任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学生党支部书记可以由专兼职辅导员、党员领导干部或教师担任;也可以由党性修养好、综合素质强的学生党员担任,但应指定教工党员负责指导。离退休党支部书记根据离退休党员实际情况选举产生。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教工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和引领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自觉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开展组织生活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和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并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三)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和管理,做好在青年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等优秀教职工中发展党员工作。

(四)向党员布置开展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掌握和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师生员工的正当权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配合上级党组织做好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工作。关心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工作。

第八条  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提升学生党员综合素质,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成为引领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核心。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开展组织生活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学生事务管理,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支持、指导和帮助团组织、班委会及学生社团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和管理,做好在青年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五)密切联系青年学生并关心了解他们的学习和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

第九条  离退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和学习,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二)加强对离退休党员教育管理,定期开展组织生活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增强离退休党员组织纪律观念,永葆共产党员本色。

(三)做好离退休教职工中的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对符合党员条件、达到党员标准的,及时吸纳入党。

(四)及时掌握离退休党员思想动态,关心离退休群体的生活,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引导和日常生活帮扶。

(五)定期了解、听取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离退休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落实好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六)支持离退休党员发挥作用,开展有益活动,鼓励他们在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创建文明社区、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作贡献。

第十条  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主持召开支部大会和支委会,讨论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并执行党支部工作制度和计划,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按时向支委会、支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二)抓好支部委员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加强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三)团结带领所在单位(班级)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支委会的意见,对所在单位(班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参与讨论决定所在单位的重要事项。

(四)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带头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反映师生员工思想、学习情况,维护师生的正当权益,帮助师生解决实际困难。

(五)同所在单位群团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以临时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分工,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委员。协助支部书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拟定党员发展工作计划,办理吸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考察和转正等手续。按时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使用情况。

(二)宣传委员。协助支部书记做好党员日常思想教育工作和本支部的宣传工作,负责党员政治理论学习内容的确定、材料的准备和学习活动的组织。

(三)纪检委员。协助支部书记检查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决议和遵守党纪党规的情况。对违纪党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向支委会并视需要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部门报告本单位的党风及执行党纪方面的情况,对收到党内外群众的检举、控告及党员的申诉要及时报告。

第四章  主要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加强党员教育,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

(一)强化党章意识,定期重温党章,自觉尊崇党章。教育党员牢记党的性质、宗旨,为实现党的最高纲领和现阶段任务努力奋斗。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引导和帮助党员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建立党员谈话制度,定期了解党员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并切实帮助党员解决实际问题,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创新教育方法,以重大节庆日纪念日、重要活动、重要节点为契机,运用主题报告、知识竞赛、社会实践等教育载体,贴近党员实际开展主题教育活动。

(四)坚持以正面教育和典型示范,大力弘扬优秀共产党员的高尚品格,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作用,使党员学有榜样、赶有目标。

(五)依托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平台及数字图书馆、党校等思想文化阵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政治理论学习、集中培训和社会实践。

第十三条  强化党员管理,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

(一)严格党内组织生活,确保党内组织生活经常化,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及时给予批评帮助。

(二)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并予除名;对理想信念不坚定、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对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道德败坏和蜕化变质者,坚决予以清除。

(三)创新组织生活内容、形式和载体,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保障等不同岗位情况和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以及学生的不同特点,积极开展融开放式、互动式、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为一体的党日活动,提高组织生活的质量和效果,增强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认真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党内评先评优、党费收缴以及流动党员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十四条  拓宽服务渠道,促进党员发挥先进性作用。

(一)设立教书育人、科研攻关、管理服务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服务窗口、党员工作站等,开展“三亮三比三评”(亮身份、亮承诺、亮标准,比技能、比业绩、比作风,自己评、群众评、领导评)活动,拓宽党员服务改革发展、服务教学科研、服务师生群众的渠道,发挥党员在完成教育教学中心任务、资助生活困难学生、帮助毕业生就业创业、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等方面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落实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制度,从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爱护党员,帮助生活困难党员,积极支持青年教师提升能力素质,全面发展。通过走访慰问、谈心谈话等方式,及时了解和反映教职工意见,维护教职工权益。

(三)落实学生党员参加理论学习、承担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帮困助学、联系学生宿舍、联系入党积极分子等制度,促进学生党员先进性作用发挥。积极开展教工党支部、离退休党支部与学生党支部、团支部、工会组织等共建活动。

第十五条  严格程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

(一)重视在青年教职工中发展党员工作,实行党支部委员联系党外青年教职工制度,努力将教学、科研一线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等群体中的优秀分子吸收进党员队伍。

(二)通过党校培训、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式,加强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

(三)认真落实发展党员计划,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发展党员,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肃发展党员纪律,避免突击发展和长期不发展。

(四)严格党员发展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学生党员发展“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制度。

(五)党支部每半年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发挥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一)通过组织报告会、座谈会、研讨会等方式,开展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政策教育,帮助教职工准确了解国情、正确把握形势、提高思想素质,维护校园意识形态安全。强化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对师德表现突出的教师予以宣传和表扬,对师德表现不良的及时劝诫、督促整改,营造优良教风学风。

(二)鼓励优秀教师兼任辅导员、班主任,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自觉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积极组织青年学生参加社会实践,通过调查研究、学习考察、志愿服务等方式引导广大青年学生在社会实践中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离退休老教师与青年教职工、青年学生开展“结对子”“传帮带”等活动,通过发挥余热,积极协调帮助青年教职工和学生解决思想上、工作上的实际困难,营造团结互助的良好校园氛围。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要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健全党支部工作情况通报、重大事项征求意见建议、有关事项公开公示等制度,认真听取党员对党支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党员参与、监督党支部和本单位的重要工作。

第十八条  学习制度。组织党员定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有关业务知识,积极推进学习型党支部建设。教职工党支部的学习要与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学生党支部的学习要与立德修身和成长成才结合起来。根据实际情况,党支部每年组织党员参加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

第十九条  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党课教育一般每半年1次,必要时可随时安排。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评议工作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请示报告制度。党支部每年度要对照本年度的工作安排,向党委(党总支)报告一次工作,可结合年度工作总结一并进行。党支部书记要报告履行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接受群众监督。重要问题及时向党委(党总支)请示、汇报。

第二十一条  联系服务群众制度。完善教职工党员联系群众、学生党员联系普通学生制度,拓宽党员联系服务群众的渠道。了解和反映师生的思想情绪和实际困难,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做好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不断提高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党员发展工作制度。制定和落实发展党员计划,认真执行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推进工作重心下移,形成学校党委统一领导,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直接领导、党支部具体落实的党支部建设工作机制。学校党委定期了解和研究党支部工作,针对学校中心任务提出阶段性指导意见。院(系)级单位党组织书记是本单位党支部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校、处党员领导干部要联系党支部。

第二十四条  考评机制。坚持党支部自查与上级党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以落实党支部工作基本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党支部目标管理考核。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具体指导党支部制定工作目标,负责做好所属党支部的年度工作考核,考核成果报送党委组织部备案,作为评选校级先进基层党组织的重要依据。学校每两年对党支部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先进党支部,整改后进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在党支部工作考核会上进行述职,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发展指导

关于印发《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工作基本规范》和《党支部工作基本规范》的通知

发布者:xgc 发布时间:2019-03-09 浏览次数:734

中共中国矿业大学委员会文件



中矿委〔20162




关于印发《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工作基本规范(试行)》和《党支部工作基本规范(试行)》的通      知


校纪委,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妇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提升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校党委研究,特制定《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工作基本规范(试行)》和《党支部工作基本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希望各基层党组织认真履行党建工作主体责任,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落实《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工作基本规范(试行)》和《党支部工作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全面推进特色鲜明、国际一流的高水平矿业大学建设提供坚强保证。

特此通知


附件:1、《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工作基本规范(试行)》

2、《党支部工作基本规范(试行)》




中共中国矿业大学委员会

2016118











  

中国矿业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6122日印发  

附件1


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工作基本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在高校党组织结构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位置,是教育和团结广大师生员工的政治核心,是党在高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保障第一线的战斗堡垒。

第二条  院(系)级单位党组织是指经校党委批准,在各学院、校党政机关、直附属单位、后勤集团、资产经营公司等校二级单位单独或依据业务性质统一设置的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直属党支部)。

第三条  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基本任务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所在单位党建工作主体责任,通过加强和改进党组织的思想、政治、组织和作风建设,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工作要求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委,或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委。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总支。承担一定规模学生培养任务、党员不足50人的院(系),经学校党委批准,也可以设立党总支。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均为4年。院()级单位党组织的设置或撤并由校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由学校党委审批。

第五条  ()级单位党组织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宣传、纪检、青年、统战、安全保密等委员,委员可以兼任。学院党委(党总支)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直属党支部设书记1名;其他党委(党总支)设书记1名,副书记根据工作需要设1—2名(原则上为兼职)。党委委员一般设7—9名,党总支委员一般设5—7名,直属党支部委员一般设3—5名。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六条  ()级单位党组织委员的任职条件:党性观念强,政治思想素质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工作业绩突出,乐于奉献,作风正派,清正廉洁,群众基础好,师生认可度比较高,有三年以上党龄。院()级单位党组织委员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党委批准。

第七条  ()级单位党组织书记、副书记除具备上述第六条条件外,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以及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书记、副书记由院()级单位党组织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党委批准。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因工作需要,书记、副书记由校党委依据有关规定选拔任命。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院()级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教职工队伍的规划建设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九条  院()级单位党组织书记是所在单位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校党委的工作安排,主持本单位党组织的日常工作,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副书记、委员的作用,组织、协调班子开展工作。

(二)研究部署本单位党建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经常查摆剖析党建工作的突出问题,并加以整改落实。

(三)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

(四)加强基层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提升基层党组织服务学校事业发展能力和水平。

(五)指导本单位所属党支部开展工作,增强党支部工作活力,帮助党支部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六)加强本单位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党员发展工作,落实党员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注重通过调查研究解决群众实际问题,做好本单位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青年教师的成长发展,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维护本单位安全稳定与和谐。

(八)负责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和理论武装,落实党委(党总支)中心组、党支部和教职工政治学习安排。按照要求完成党报、党刊和其他政治理论学习资料的订阅工作。每学期至少召集1次专题会议研究本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

(九)支持、指导本单位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能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自作用,做好本单位党外代表人士的工作。

(十)加大基层党建工作投入力度,落实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经费、阵地保障等。

(十一)严格履行“一岗双责”,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落实、制度建设及学习教育工作。

(十二)定期向校党委报告履行本单位党建主体责任情况。

第十条()级单位党组织副书记应协助书记做好本单位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根据班子分工做好分管工作。特殊情况下,经校党委同意可临时负责或主持本单位党组织的日常工作。

学院党组织副书记主要负责本单位学生党建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一条()级单位党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委员。主要协助书记制定本单位组织生活安排,提出所属党支部调整意见,拟定发展党员计划,指导党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和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等工作。

(二)宣传委员。主要协助书记抓好意识形态工作,制定政治理论学习计划,拟定本单位宣传工作计划,开展本单位课堂、网络、户外宣传栏等宣传思想工作阵地的建设与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宣传本单位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模范事迹。

(三)纪律检查委员。主要协助书记开展党纪党规教育、廉洁教育和警示教育,了解并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党员遵守纪律情况,提出加强党纪、端正党风方面的工作建议和措施,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涉及本单位党员和教职员工的来信来访、违纪线索的查处以及转达党员的控告、申诉等工作。

(四)青年委员。主要协助书记指导本单位共青团、学生会等青年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协助组织委员做好团组织推优入党工作。

(五)统战委员。主要协助书记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协助上级统战部门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加入民主党派的举荐及组织考察工作。协助书记做好联系党外代表人士及侨台海归工作,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诉求。

(六)安全保密委员。主要协助书记做好本单位安全保密工作,提出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经常性组织开展有关安全生产、保密工作法律法规教育。

委员分工由院(系)级单位党组织根据委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四章  主要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领导班子包含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班子和党政班子。

(一)思想建设。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头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强化意识形态工作,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1.坚持每月一次中心组集体学习活动。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和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采取集体学习、专题研讨、专题党课、辅导报告等方式开展学习。在学习研讨中,书记要带头发言,并可根据学习内容安排中心组成员作重点发言。

2.积极参与并组织本单位领导干部参加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专题研究等活动,学习情况及时记录在《领导干部专用学习记录本》备查。

3.把意识形态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与其他工作一起布置、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4.深入基层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结合主管、分管工作情况,每年撰写1篇调研报告。

(二)组织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严肃党内组织生活,坚持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1.通过召开党组织全体委员会议及时传达、落实上级精神,研究、推进本单位党建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2.按照校党委部署做好本单位党组织委员会换届选举和届中调整工作,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对行政领导班子或拟任同级行政领导干部的人选进行考察。

3.明确党组织、行政的职责和党政班子成员的职责分工,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少数与多数、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的关系。

4.过好双重组织生活,领导班子成员既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还应参加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三)作风建设。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践行“三严三实”。

1.建立并坚持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基层单位、联系教职工、联系党外代表人士、联系学生班级制度。

2.按规定公开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决策,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涉及师生群众、党员利益的重要事项决策,应事先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3.建立定期和不定期听取群众意见的机制,及时解决或向学校反映群众的诉求和实际问题。

(四)反腐倡廉建设。学习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真抓好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副职对分管工作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1.党风廉政建设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与其他工作一起布置、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总结。

2.建立本单位“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网络,形成领导干部人人负责、职责具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并根据岗位和职责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3.结合本单位工作特点开展有针对性教育警示活动,认真落实谈话提醒制度,组织好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述职述廉工作。

(五)制度建设。建立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完善议事规则,强化权力运行管理和执纪问责,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确保领导班子在制度的规范下健康高效运行。

1.科学合理划分党组织、行政和党政共同决策重大事项的范围,对本单位“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具体内容和决策主体作出明确界定。建立集体讨论决策事项情况记录备案制度、实施决策执行跟踪反馈制度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2.建立健全党政班子成员之间,特别是党政正职之间的工作沟通交流制度。重大问题决策前,应认真调查研究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会前党政主要领导要加强沟通酝酿,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

3.健全工作落实机制,对班子任期目标、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以及党组织和行政会议决定的工作任务,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落实。

4.不断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处理好党组织与行政、教授委员会、教代会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发挥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推进发展的合力。

第十三条  加强对党支部工作指导。

(一)指导党支部按时进行换届选举,选好配强党支部书记。

(二)协同行政落实教职工党支部书记职权、待遇,明确党支部书记参与讨论决定所在单位重要事项的职责。

(三)定期开展党支部书记、委员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

(四)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党代表联系党支部制度。

(五)指导党支部工作创新计划项目实施和党支部工作法研究。

(六)指导党支部做好年度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第十四条  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发展和服务工作。

(一)构建多层次、多渠道党员学习教育体系,制定党员日常教育培训计划。

(二)严格党员组织生活,认真开展“三会一课”。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

(三)制定本单位发展党员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注重发展优秀中青年教师及优秀学生入党。

(四)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第十五条  做好干部和人才工作。

(一)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抓好专兼职辅导员及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对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二)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结合单位实际,协同行政落实好学校各项政策,为各类人才的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六条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一)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方式方法,加强新媒体的建设与管理。

(二)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党支部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政策教育。强化舆论监控和正面疏导,规范阵地管理,严格执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审查和报批制度。

(三)定期了解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工作,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

(四)关心、爱护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为他们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五)发挥行政系统和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员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本单位文化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一)学习、贯彻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

(二)协助学校党委统战部门做好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培养和举荐工作。做好联系党外代表人士的联谊交友工作。

(三)定期听取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发挥他们在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八条  做好群团工作。

(一)领导本单位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并指导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定期召开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

(二)成立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调动和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青年教职工和学生教育培养中的作用。

第十九条  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以下简称“三型党组织”)建设工作。

(一)完善党组织中心组和党员学习制度,加强领导干部和党员学习情况的检查考核,打好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基础。

(二)创新党组织工作方式方法,推进党内活动平台载体和长效机制建设,不断提升党建工作吸引力和感召力,抓好创新型党组织建设关键。

(三)紧扣服务改革、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群众、服务党员的基本要求,落实服务型党组织“六有”(有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有本领过硬的骨干队伍、有功能实用的服务场所、有形式多样的服务载体、有健全完善的制度机制、有群众满意的服务业绩)建设目标。

第五章  主要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集体领导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均按所在单位运行机制和既定议事规则由相应领导班子(或决策主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会议制度。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主要议题有:

(一)学习上级文件和指示精神,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党组织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三)讨论和研究有关基层党组织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并作出相应决定。

(四)讨论拟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或其他集体决策会议)的重大议题,研究提出如何发动党员和发挥党组织保证监督作用,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五)讨论和研究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学风建设。

(六)讨论审批党员发展、党内表彰、奖励、处分等。

(七)讨论决定权限范围内的党群干部的任免。

(八)讨论其他需要党组织决定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向学校党委报告一次本单位党建工作,同时报告书记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定期做好向本单位下级党组织作述职报告,可与年度考核一并进行,也可单独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要及时向校党委请示、报告。

第二十三条  联系群众制度。采取多种形式,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情况,帮助基层和群众及时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坚持领导班子成员联系青年教职工、学生制度。定期听取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对党的工作、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他们在参与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四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班子民主生活会,一般在年度干部考核结果反馈后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天,坚持时间服从质量。会前应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落实领导干部之间谈心谈话制度;会上应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会后应及时进行情况通报和问题整改。民主生活会的举行应提前上报学校党委。

第二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构建权责明晰、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

第六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组织与行政共同决策本单位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决策形式,学院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应当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包括: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师德师风及学风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学科与专业(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人事调配、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交流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师出国、进修、考核、奖惩;招生计划、学生入学、教育培养、毕业就业及日常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年度经费预算、发展基金及大额资金的使用、收入和分配方案;干部选拔任用与教育管理;重大突发性事件的防范与处理等。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及主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出席党政联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才能举行;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才能有效;缺席者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或以书面方式表达;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要作好记录已备查考,重要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  与院(系)同级的部门和单位党组织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围绕本部门、单位或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校机关党委、直属单位党总支、附属单位党总支、离退休人员党委不对本党组织所覆盖单位的业务工作行使领导职权,但要对包括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和教育管理。

后勤服务集团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党组织正、副书记参加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党组织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产业党委不对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行使领导职权,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所属企业经营班子中交叉任职的,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参与所在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党建工作,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第七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院(系)级单位党组织要把贯彻落实本规范与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很好地结合起来,把本规范作为制定党建目标的重要依据,把实施党建目标管理作为落实本规范和党建工作责任制的重要途径和抓手,做到领导高度重视、思想认识统一、工作投入到位。

第二十九条  对院(系)级单位党组织落实本规范的情况,学校党委将结合相关领导班子任期目标的中期和届满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集中的全面考核,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考核工作。院(系)级单位党组织按照学校考核工作的要求,认真做好相关的总结和自评工作。

第三十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党建工作评选表彰、党组织换届和干部调整的重要依据。对考核评价“优秀”基层党组织进行表彰奖励,对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限期进行整改。

第八章  附  则

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


党支部工作基本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的建设和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的基本单元,担负着直接联系、引导、组织和团结广大群众,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基层的重要政治责任。

第二条  本规范中的党支部是指由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开展活动、有利于党员作用发挥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的党在高等学校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党支部应在院(系)级单位党组织领导下,按照加强基层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围绕学校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即可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工作性质相近的单位、班级或年级联合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30人。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若干党小组。

在职教职工党支部(以下简称“教工党支部”)一般按系(所)、专业、教研室、部门等教学科研管理实体设置。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以下简称“离退休党支部”)中离休党支部一般在离休人员中单独设置,退休党支部根据退休人员与其原所在工作单位隶属关系或便于活动开展的原则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学科、专业设置或按年级、班级设置。正式党员在3人以上的学生班级,原则上按班级设置党支部。

积极探索在实验室、科研团队、学生社团、学生公寓设立党支部。校外师生党员较为集中的实习实训点、海外学习进修地应建立临时党支部(党小组)。

第五条  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另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设党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支部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由支部大会选举产生,报所属党委(党总支)批准,每届任期2年或3年。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选派党支部负责人。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须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党支部书记应由党性强、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好、组织管理能力强、热心党的工作、群众威信高的正式党员担任。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应由具有3年以上党龄的教学、科研和管理骨干担任,一般应兼任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学生党支部书记可以由专兼职辅导员、党员领导干部或教师担任;也可以由党性修养好、综合素质强的学生党员担任,但应指定教工党员负责指导。离退休党支部书记根据离退休党员实际情况选举产生。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教工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和引领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自觉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开展组织生活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和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并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三)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和管理,做好在青年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等优秀教职工中发展党员工作。

(四)向党员布置开展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掌握和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师生员工的正当权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配合上级党组织做好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工作。关心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工作。

第八条  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提升学生党员综合素质,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成为引领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核心。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开展组织生活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学生事务管理,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支持、指导和帮助团组织、班委会及学生社团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和管理,做好在青年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五)密切联系青年学生并关心了解他们的学习和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

第九条  离退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和学习,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二)加强对离退休党员教育管理,定期开展组织生活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增强离退休党员组织纪律观念,永葆共产党员本色。

(三)做好离退休教职工中的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对符合党员条件、达到党员标准的,及时吸纳入党。

(四)及时掌握离退休党员思想动态,关心离退休群体的生活,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引导和日常生活帮扶。

(五)定期了解、听取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离退休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落实好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六)支持离退休党员发挥作用,开展有益活动,鼓励他们在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创建文明社区、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作贡献。

第十条  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主持召开支部大会和支委会,讨论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并执行党支部工作制度和计划,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按时向支委会、支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二)抓好支部委员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加强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三)团结带领所在单位(班级)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支委会的意见,对所在单位(班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参与讨论决定所在单位的重要事项。

(四)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带头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反映师生员工思想、学习情况,维护师生的正当权益,帮助师生解决实际困难。

(五)同所在单位群团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以临时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分工,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委员。协助支部书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拟定党员发展工作计划,办理吸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考察和转正等手续。按时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使用情况。

(二)宣传委员。协助支部书记做好党员日常思想教育工作和本支部的宣传工作,负责党员政治理论学习内容的确定、材料的准备和学习活动的组织。

(三)纪检委员。协助支部书记检查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决议和遵守党纪党规的情况。对违纪党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向支委会并视需要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部门报告本单位的党风及执行党纪方面的情况,对收到党内外群众的检举、控告及党员的申诉要及时报告。

第四章  主要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加强党员教育,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

(一)强化党章意识,定期重温党章,自觉尊崇党章。教育党员牢记党的性质、宗旨,为实现党的最高纲领和现阶段任务努力奋斗。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引导和帮助党员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建立党员谈话制度,定期了解党员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并切实帮助党员解决实际问题,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创新教育方法,以重大节庆日纪念日、重要活动、重要节点为契机,运用主题报告、知识竞赛、社会实践等教育载体,贴近党员实际开展主题教育活动。

(四)坚持以正面教育和典型示范,大力弘扬优秀共产党员的高尚品格,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作用,使党员学有榜样、赶有目标。

(五)依托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平台及数字图书馆、党校等思想文化阵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政治理论学习、集中培训和社会实践。

第十三条  强化党员管理,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

(一)严格党内组织生活,确保党内组织生活经常化,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及时给予批评帮助。

(二)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并予除名;对理想信念不坚定、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对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道德败坏和蜕化变质者,坚决予以清除。

(三)创新组织生活内容、形式和载体,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保障等不同岗位情况和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以及学生的不同特点,积极开展融开放式、互动式、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为一体的党日活动,提高组织生活的质量和效果,增强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认真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党内评先评优、党费收缴以及流动党员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十四条  拓宽服务渠道,促进党员发挥先进性作用。

(一)设立教书育人、科研攻关、管理服务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服务窗口、党员工作站等,开展“三亮三比三评”(亮身份、亮承诺、亮标准,比技能、比业绩、比作风,自己评、群众评、领导评)活动,拓宽党员服务改革发展、服务教学科研、服务师生群众的渠道,发挥党员在完成教育教学中心任务、资助生活困难学生、帮助毕业生就业创业、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等方面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落实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制度,从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爱护党员,帮助生活困难党员,积极支持青年教师提升能力素质,全面发展。通过走访慰问、谈心谈话等方式,及时了解和反映教职工意见,维护教职工权益。

(三)落实学生党员参加理论学习、承担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帮困助学、联系学生宿舍、联系入党积极分子等制度,促进学生党员先进性作用发挥。积极开展教工党支部、离退休党支部与学生党支部、团支部、工会组织等共建活动。

第十五条  严格程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

(一)重视在青年教职工中发展党员工作,实行党支部委员联系党外青年教职工制度,努力将教学、科研一线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等群体中的优秀分子吸收进党员队伍。

(二)通过党校培训、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式,加强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

(三)认真落实发展党员计划,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发展党员,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肃发展党员纪律,避免突击发展和长期不发展。

(四)严格党员发展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学生党员发展“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制度。

(五)党支部每半年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发挥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一)通过组织报告会、座谈会、研讨会等方式,开展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政策教育,帮助教职工准确了解国情、正确把握形势、提高思想素质,维护校园意识形态安全。强化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对师德表现突出的教师予以宣传和表扬,对师德表现不良的及时劝诫、督促整改,营造优良教风学风。

(二)鼓励优秀教师兼任辅导员、班主任,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自觉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积极组织青年学生参加社会实践,通过调查研究、学习考察、志愿服务等方式引导广大青年学生在社会实践中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离退休老教师与青年教职工、青年学生开展“结对子”“传帮带”等活动,通过发挥余热,积极协调帮助青年教职工和学生解决思想上、工作上的实际困难,营造团结互助的良好校园氛围。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要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健全党支部工作情况通报、重大事项征求意见建议、有关事项公开公示等制度,认真听取党员对党支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党员参与、监督党支部和本单位的重要工作。

第十八条  学习制度。组织党员定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有关业务知识,积极推进学习型党支部建设。教职工党支部的学习要与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学生党支部的学习要与立德修身和成长成才结合起来。根据实际情况,党支部每年组织党员参加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

第十九条  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党课教育一般每半年1次,必要时可随时安排。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评议工作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请示报告制度。党支部每年度要对照本年度的工作安排,向党委(党总支)报告一次工作,可结合年度工作总结一并进行。党支部书记要报告履行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接受群众监督。重要问题及时向党委(党总支)请示、汇报。

第二十一条  联系服务群众制度。完善教职工党员联系群众、学生党员联系普通学生制度,拓宽党员联系服务群众的渠道。了解和反映师生的思想情绪和实际困难,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做好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不断提高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党员发展工作制度。制定和落实发展党员计划,认真执行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推进工作重心下移,形成学校党委统一领导,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直接领导、党支部具体落实的党支部建设工作机制。学校党委定期了解和研究党支部工作,针对学校中心任务提出阶段性指导意见。院(系)级单位党组织书记是本单位党支部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校、处党员领导干部要联系党支部。

第二十四条  考评机制。坚持党支部自查与上级党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以落实党支部工作基本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党支部目标管理考核。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具体指导党支部制定工作目标,负责做好所属党支部的年度工作考核,考核成果报送党委组织部备案,作为评选校级先进基层党组织的重要依据。学校每两年对党支部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先进党支部,整改后进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在党支部工作考核会上进行述职,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