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12-22 浏览次数:13

圣诞节、元旦来临之际,为加强冬季防火,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同学们过一个安全、祥和的节日,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区内燃放“孔明灯”的通告》(徐政通[2009]1号)文件要求,现就我校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商家和个人在校园内销售、燃放“孔明灯”,广大师生员工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已经购买的,应尽快清理出校或自行销毁。

二、对在校内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商家或个人,学校相关部门将予以严厉查处。

三、对因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事故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对不服从管理、阻碍学校工作人员查处的商家或个人,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各学院应加强本学院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引导学生安全文明地欢度节日。

 

 

保  卫  处

学生工作处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